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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添富滬深300指數型發起式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台中產後護理中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並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份額收益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進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基金份額持有人上海證券賬戶下的基金份額,隻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並及時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台中坐月子中心費用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對於場外份額,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對於場內份額,現金分紅的計算方法等有關事項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本基金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9、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基金的上市費及年費;

11、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2、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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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

4、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簽署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支付。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02%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02%÷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從基金合同生效日開始每日計提,逐日累計,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標的指數的指數使用許可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後,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標的指數使用許可費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收取下限為每季度人民幣1萬元,若計費期間不足一季度的,則根據實際天數按比例計算該計費期間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約定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和支付方式等發生調整,本基金將采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算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基金管理人將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適用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費率、具體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5-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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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傢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於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權證、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其中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其中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單隻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4)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5)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占比等)、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征;

(16)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0%,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8)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10)項規定的情形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並、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瞭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凈價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技術難以確定和計量其公允價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按估值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股票期權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傢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佈。

(二)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各類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入。國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佈。

(三)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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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正常情況下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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